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次打包修正《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涉及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我省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保证法制统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保障改革、推动改革、助力陕西追赶超越的重要举措。
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自查和清理。我省涉及这一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有62部,这次打包修正的11部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落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内容。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条例还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条例同时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网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根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审批、备案进行了规范;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数额作了调整,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补偿。
与此同时,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依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相关条款均已作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