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广东 » 正文

全球聚焦:72岁拿赔偿 被判敲诈入狱 8年申诉获无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3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72岁农妇阻挠自留地转让后拿赔偿,被判敲诈入狱,8年申诉获无罪每日人物王千一 报道在被定罪为敲诈勒索8年后,72岁的广

原标题:72岁农妇阻挠自留地转让后拿赔偿,被判敲诈入狱,8年申诉获无罪

每日人物王千一 报道

在被定罪为敲诈勒索8年后,72岁的广东省惠州市农妇曾秀珍终申诉成功。6月11日,广东高院向曾秀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法院认为曾秀珍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null

中间为曾秀珍。上游新闻图

6月12日,曾秀珍的辩护律师葛永喜告诉每日人物,在上诉过程中及申诉成功后,曾秀珍因年事已高,情绪始终不稳定,目前尚未提出申请国家赔偿的要求。据律师提供的再审判决书显示,2006年3月,曾秀珍所在的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办事处维布村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该村约3200平方米的土地,以出租或出卖的形式出让开发。曾秀珍的儿子代表其家庭领取了6200元的补偿款,将自家的自留地转让给李某、何某等5人。

2007年3月,李某及何某等人开始动工建房时,遭到曾秀珍阻挠,她以该地建房没有相关手续等原因多次上访。2007年10月,何某、李某等人为平息此事,分两次以“果树赔偿款”的名义给了曾秀珍人民币15万元。

2010年6月10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曾秀珍有期徒刑四年。曾秀珍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12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曾秀珍因获减刑于2012年12月5日提前释放。出狱后,曾秀珍不断申诉,广东高院于2016年9月28日决定对曾秀珍敲诈勒索案进行再审。

辩护律师葛永喜告诉每日人物,曾秀珍认为自己的上访行为并不是要挟,“老人没有太多文化,在上访时应该并没有想到自己会因此被判刑。在狱中吃了一些苦,再加上年纪大了,因此在二审之后再次申请上诉时表现的很急躁。”

葛永喜认为,该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因为被告人在本案件中的被质疑构成勒索的行为,如控告、上访等,都属于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她家中的田地被征用,获得赔偿是正常的维权行为,果树有多少棵、田地有多少亩,要求得到应有赔偿不属于勒索和敲诈。”

2018年3月28日,该案在广东高院再审开庭。

再审判决书显示,经综合评判,曾秀珍主观上不具备敲诈勒索罪所占有的主观目的。曾秀珍的举报是正当的维权行为,由于涉案土地被无限期转让,造成了曾秀珍的预期利益损失,且被转让土地中有一块是曾秀珍家多年的自留地,曾秀珍认为李汉文等人以转让之名取得涉案土地是非法占有,其上访行为的目的在于阻止本案之土地转让而非经济赔偿。曾秀珍未主动索要补偿款,同时,不能认定曾秀珍获取的补偿款超出其合法权益范畴,因涉案土地的预期收益无法估计,曾秀珍为老年妇女,受教育程度低,不能准确估算补偿款金额,不能认定其有非法占有他人利益的目的。

判决书还显示,曾秀珍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或要挟行为。曾秀珍扬言将何某、李某、黄某先人的金锃放在建房工地处的证据不足,即使曾秀珍曾经说过此类话语,仍不能对何某等人造成精神强制。同时,曾秀珍举报的内容与其权利主张有内在联系,因此不能给予否定性评价,不能认定为威胁行为。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秀珍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决原审被告人曾秀珍无罪。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