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西社保关系转移最新政策解读:为人员流动架起便捷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就业形式的变化,人员流动就业已成为常态,参保群众跨统筹地区、跨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参保人在区直单位之间流动,是否需要办理社保关系转移?之前在区内其他市、县社保局参保,现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怎么办理关系转移?社保关系转移之后,社保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日前,记者专门采访了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并请其对百姓生活中常见的这类社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详细解读。
区内:异地办理,需出示缴费凭证
原本受聘于某区直单位的李先生,在今年3月份辞职。随后,他被另一区直单位聘用。在工作单位转换之后,自己的社保关系是否需要转移,李先生很是困惑。
这也是不少职工在区直单位之间流动的一大困惑。针对这一情况,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社保关系不需要转移。
该负责人表示,区直单位的职工均是在同一社保局进行参保,也就是说社保关系都是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如参保人在区直单位间进行工作流动,只需告知现单位社保业务经办人,用原参保的个人参保编号续保即可。
“若参保人在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流程就得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办理的手续并不繁琐。”该负责人说。
其一,如之前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现在区内其他市、县社保局参保的个人,根据规定,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共有以下4个步骤:
一、确认落实已停止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且无欠费;二、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到自治区社保局打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凭证》(有养老保险手册的需出示手册);三、携带《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转入手续,填写提交相关表格,由新参保地社保局与自治区社保局对接办理;四、自治区社保局收到新参保地社保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下称《联系函》)后,生成《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下称《转移单》)《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下称《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并将资料邮寄到新参保地社保局。
其二,如之前在区内其他市、县社保局参保,现在自治区社保局参保的个人,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时,需要以下3个步骤:
一、确认落实已在自治区社保局正常参保缴费;二、携带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养老缴费凭证》和《医疗缴费凭证》到自治区社保局开具《申请表》及《联系函》,由自治区社保局与原参保地社保局对接办理;三、原参保地社保局收到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申请表》及《联系函》,办结《转移单》《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并将资料寄至自治区社保局。
跨省:转入办理,要符合相关条件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日益要求劳动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人力资源的不断优化配置。在这一新形势下,不少参保人员到桂就业,社保关系跨省转移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那么,现在我区参保、之前在区外参保的个人,怎么办理关系转移,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怎么操作?
自治区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符合条件的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在我区正常参保缴费;二、携带区外原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养老缴费凭证》和《医疗缴费凭证》到广西新参保地社保局开具《联系函》,由广西新参保地社保局与区外原参保地社保局对接办理;三、区外原参保地社保局收到广西新参保地社保局出具的《联系函》,办结《信息表》和基金划转手续,并将资料寄至广西新参保地社保局。
提醒:转移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参保人在完成了社保关系转移之后,社保卡是否需要重新办理,也是百姓关心的一大问题。
对此,自治区社保局负责人表示,原在广西区内参保,现将社保关系转移到广西区内其他地区继续参保的人员,不需要重新办理社保卡,持本人身份证和原社保卡到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社保卡激活手续即可;原在广西区外参保、转入广西的,则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社保卡。
根据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可以请人代办。办理前,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委托书一份(委托人签字按手印)。
在办理社保关系转出原参保地社保局时,如发现本人有多个社保账户,参保人需先到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合并社保账户手续,再办理转移业务。(记者罗琦 通讯员张纪发、武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