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河北 » 正文

全球报道:无商品房预售证不得收取预付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14  来源:燕赵都市报
核心提示:本报讯(记者王萌)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指出,省会将成立以

本报讯(记者王萌)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代理销售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指出,省会将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重点监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预付款等费用的行为。

1 关闭违规设立的销售场所

据了解,房地产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监管范围为: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高新区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含中介代理销售)及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设立情况。重点监控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是否通过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预付款等费用的行为。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由辖区政府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协调督导;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的,由辖区政府予以关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建筑物,由辖区政府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由辖区政府依法查处。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售房屋的,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和销售项目违法用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2 重点监察违法预售等行为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款、预付款预售商品房的,属违法预售行为,由市住建部门(综合执法)依法查处。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含网络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涉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发改委(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