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了解到,将在明年起实施的《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6月24日前登陆沈阳市房产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焦点一
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
《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房屋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履行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保修金交纳、使用、管理和退还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焦点二
符合三个条件就得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草案》规定,业主可以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执行机构。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草案》规定,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或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就要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焦点三
业委会应向业主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草案》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车位的处分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焦点四
物业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费为由降低服务质量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等物业项目收支情况。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部分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存在开发遗留问题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等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
焦点五
园区停车费扣除管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
《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占用费以及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用途等。
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单独计账,独立核算,定期公布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扣除管理成本后的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焦点六
维修资金不足时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承担
《草案》规定,对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讨论,涉及部分幢、单元、楼层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所涉及范围内的业主讨论。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大会决定补建、续筹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归集,对拒缴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因客观原因导致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发生维修费用时,由维修所涉及的业主按照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承担。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张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