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编权,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广告曲的改编者岳云鹏、广告制作者北京赞意互动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和“美团”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余元。(6月20日《新京报》)
需要注意的是,《牡丹之歌》著作权方这次不是起诉著名相声演员岳云鹏在几年前改编演唱并红遍大江南北的《五环之歌》,而是起诉了最近岳云鹏为美团外卖演唱的广告歌曲《新五环之歌》。虽然《新五环之歌》与《五环之歌》这两首歌都是由岳云鹏演唱,都改编自《牡丹之歌》,但这是两首歌词完全不同的歌曲。
从法律角度说,改编他人歌曲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同意,这是行使改编权的前提。而就歌曲这种艺术作品而言,原唱歌手对歌曲拥有的是播放权和表演权,歌曲的词曲改编权则属于原创词曲的创作者。换言之,对歌曲进行修改、改编,不是得到原唱许可即可,必须得到原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权,缺一不可。
岳云鹏当初改编创作《五环之歌》时有没有得到《牡丹之歌》著作权方的授权和许可,我们不得而知,但从《牡丹之歌》著作权方一直没有起诉《五环之歌》的态度来看,或许跟《牡丹之歌》原唱蒋大为老师一样,许可或默许了这种改编行为。但这并不等于岳云鹏就可以滥用他人默许的改编权,随意、多次改编、乱改《牡丹之歌》。
实际上从蒋大为以非正式方式许可岳云鹏改编《牡丹之歌》的初衷和出发点来看,是为了艺术。而且,只是允许岳云鹏将《牡丹之歌》改编成已经红火的《五环之歌》,没有允许岳云鹏还可以将《牡丹之歌》改编成其他歌曲。但这一次,岳云鹏或者与之存在商业合作的美团,将《牡丹之歌》改编成的是一首广告歌曲《新五环之歌》,完全是商业行为,这实质上是把别人当初的善意当成自己侵权的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