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子女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留守老人承担着抚育孙辈和农务等繁重的劳动,其中很多人存在着生活缺乏照料、安全缺乏保护、精神缺乏慰藉、失能缺乏护理等问题。
《意见》明确指出,留守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在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留守老年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有专人照护。要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的守法意识,对于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每季度上门探望留守老年人
老有所养,如何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具体工作。定期开展老年人探访,村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落实赡养人责任的约束力。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
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由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建立档案,一人一册,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护服务,对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
村民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
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
鼓励引导和扶持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发挥农村老年协会、老年人理事会等社会组织作用,重点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以互助式养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等方式方法,组织会员之间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发挥社会工作人文关怀、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通过设立社会工作站点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
建立健全农村志愿服务体系,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网络,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动员广大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留守老年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年人开展义诊、助餐、娱乐、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