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贪污、受贿、行贿案,被告人王某某原是蜀山区井岗镇十八岗村党委委员,被指控骗取公共财物61万余元,非法收受财物134万余元,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2万元。
据了解,2018年1月29日, 蜀山区监察委对王某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对其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进行监察调查。王某某也成为合肥市各级监察系统组建以来第一起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例。同年4月12日,王某某被批准逮捕。
检方在庭上宣读了审查查明的指控事实,王某某2008年至2016年在井岗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从事胡小郢城中村拆迁安置工作,负责拆迁面积和拟分配面积的计算及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郭某某(另案处理)2008年至今任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十里庙社居委胡小郢村民组组长,2008年至2015年协助井岗镇政府从事胡小郢城中村拆迁安置工作,负责被拆迁户人口认定、拆迁面积和拟安置面积的初核等相关工作。沈某某(另案处理)2007年至2016年任井岗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全面负责胡小郢城中村拆迁安置现场工作,包括对拆迁户人口认定、面积认定的复核及举报线索处理等工作。
在此期间,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安置面积,变卖为钱款。并且多次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达27笔,每次收受1万到20万元不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某还4次给予负责复核的沈某某现金。
检方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独自或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共计616386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责;王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47945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2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责。王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王某某在庭上对指控表示认可,并表示自愿认罪。在最后供述中,他称自己辜负了组织上和家庭这么多年的培养和教育。也积极配合监察委坦白了自己的问题,家里积极退赃赔款,希望法庭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未当庭宣判。(段贤尧 记者 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