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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人民网沈阳6月28日电 (王斯文)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省直

原标题: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

人民网沈阳6月28日电 (王斯文) 近日,辽宁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管理的通知》,对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现有政策以及经办服务规定进行梳理和简化。

省直医保门诊特慢病政策目前覆盖了血友病等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医疗费用较高且不需要住院治疗的疾病,具体包括Ⅰ类、Ⅱ类、Ⅲ类疾病35种。符合条件的省直参保人员,在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备案后,按规定在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Ⅰ类、Ⅱ类、Ⅲ类三类病种待遇可以兼得。

参保人员本人因相关疾病在门诊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省直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人员支付20%;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在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75%、参保人员支付25%。个人负担的符合省直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个人先行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助75%。其余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基金或现金支付。

通知指出,与定点医院结算方面,根据不同病种,统筹基金分别实行按月人均定额、按月最高支付限额、按月按比例据实结算3种结算方式。对于实行月最高支付限额结算方式的,统筹基金支付上限为相应门诊特慢病月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月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异地安置或居住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异地治疗门诊特慢病时发生的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低于省直门诊特慢病对应结算标准限额的,统筹基金据实结算,高于对应结算标准限额的采取限额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额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按照统筹基金结算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将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进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按规定保存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情况,加强对医保医师的管理,避免出现欺骗欺诈行为。 

(责编:王斯文、孝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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