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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南京社会停车场定价权放开 核心区不得超过12元/小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南京社会停车场定价权放开 核心区不得超过12元/小时6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原标题:南京社会停车场定价权放开 核心区不得超过12元/小时

6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20日起实施。《办法》明确,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实行备案管理。民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不高于上一区域同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标准,核心区不高于同区域道路支路收费标准。现代快报记者算了一笔账,比如在新街口核心区的社会停车场停车,小车收费从现在的8元/小时调整为最贵12元/小时,停满1个小时将从6元变为9元,停满2个小时的收费将从14元变为21元。

新政

社会停车场收费放开,实行备案管理

自2014年6月至今,《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已经实施3年多,为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引导绿色、低碳出行,多部门联合出台了《南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

南京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处长王郦萍介绍,为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缓解停车矛盾,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以及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王郦萍介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实行等级申报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备案管理,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停车收费日常监管。

变化

核心区停2小时比原标准贵7元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有序衔接了原有的收费标准,在原来“七高七低”的基础上,对公共停车设施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八高八低”政策,即: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干道高于支路、住宅区外高于住宅区内、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违停成本高于规范停车成本的差别价格。“比原来的‘七高七低’增加了违停成本,违停罚100块钱、扣3分,车主分数有限,肯定违法成本比规范成本要高,所以这次凸显出来。”王郦萍说。

而针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共停车设施(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设施除外)备案的收费标准,《办法》明确,即:一级、二级、三级区域不高于上一区域同类停车设施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核心区域不高于同区域道路支路收费标准。

以新街口核心区的民营停车场为例,现在收费是2元/15分钟,首小时6元、第二个小时8元,也就是停车2个小时的收费是14元。在民营停车场收费放开后,最高不超过支路收费标准,也就是收费标准不超过3元/15分钟,这样情况下,停1小时收费9元、第二个小时12元,也就是说停2个小时收费21元,算下来比原来贵7元。

数据

上半年,机动车违停查处同比上升120%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机动车保有量达266万辆,其中主城六区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50万辆,而路内泊位仅39411个,加上路外停车泊位,仍远远无法满足需求。

数据显示,南京主城区民营车位9万多个,占全市对外收费公共停车泊位的43%。还有一部分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目前比例不是很大。“我们希望通过政策调整,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停车场建设,解决停车难。”王郦萍说。

南京一方面在增加停车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也积极加强停车秩序管理。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秩序处处长毛悍琪介绍,针对机动车违停,南京严格落实主次干道“100元记3分”的处罚措施,提升违停查处震慑力,仅今年上半年,全市主城区共查处机动车违停57万余起,同比上升120%,道路停车秩序得到有效净化。同时,加大违停清拖力度,对违停影响交通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清拖,对清拖机动车驾驶人一律予以记分处罚。仅今年上半年,全市主城区共清拖违停机动车1.2万辆。

其他亮点

小区停车费收多少?业主自己定

王郦萍介绍,根据《管理办法》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占用业主共用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车需要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范围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非普通住宅的停放费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是否停放、是否收取停放费,停放费标准应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出租,其租金由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使用人合同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 其汽车停放费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通过合同约定。(张瑜)

(责编:唐璐璐、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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