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拟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年龄,明确“适当放宽年龄”的具体标准;拟完善人才分类评审制度,建立起既体现人才差异化又体现统一性的评审指标体系;拟建立退出和惩罚机制,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称号等。
截至2017年底,认定“孔雀人才”3064人
据了解,2011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及5项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称《评审办法》)。经过近7年的试行,深圳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有两种方式:直接认定、评审认定。截至2017年底,深圳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3064人,其中评审6次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194人。
对比其他城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深圳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评审标准明晰。深圳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标准明确,层次分明,涵盖了世界一流水平人才,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人才以及国内先进水平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中的多个层级,对各类人才定义明晰,提高了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二是评审社会化程度高。深圳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直以来都坚持评审社会化的总体方针,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开。
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等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年龄
原有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规定了人才的最高年龄限制,A类为60周岁,B类为55周岁,C类为40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突出成就”和“适当放宽”的具体标准。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实施以来,部分人才,尤其是具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选择回国创业、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可能存在符合认定标准但是超过年龄规定的情形。
此次修订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年龄,保证依法行政,拟在修订时明确适当放宽年龄的具体标准:申请A类人才评审的申请人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B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0周岁,C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45周岁。
完善人才分类评审制度
《评审办法》没有体现人才的分类评价,实际操作也未分类设置不同的评价要素。在分析国内外对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申请人的专业类型,此次修订拟对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将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专业领域初步分为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类、医疗卫生类、文学艺术类、创新创业类、工程技术及其他等类别,按照能力、业绩和贡献3大核心一级评价指标和7大二级指标,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衍生出细化的三级指标,建立起既体现人才差异化又体现统一性的评审指标体系。
建立人才退出和惩罚机制
《评审办法》对人才退出、惩罚机制没有明确,随着深圳以及各区人才优惠待遇力度不断加大,人才工作业务中存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套取待遇的潜在风险。结合深圳拟出台的人才诚信机制建设以及退出机制等政策,为营造高层次人才真才实干氛围,鼓励诚信、保护先进、惩罚造假,需要增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退出和惩罚机制。拟对申请人过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存在道德瑕疵和过失未申报说明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由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满一定时限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要求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称号等惩罚措施。
此外,为规避申请人无序频繁参评,此次修订拟规定已经获得认定或评审通过的人才不得申报,每一位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评审,且第二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或其他相关材料。
目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正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7月16日之前提出意见,可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http://www.szhrss.gov.cn/zmhd/mydc/),或发送电子邮件至liangyuan@szhrss.gov.cn。(记者 徐恬)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
有两种方式:
直接认定、评审认定
截至2017年底,深圳共认定
海外高层次人才3064人
A类人才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B类人才
年龄不超过60周岁
C类人才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责编:夏凡、陈育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