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信阳平桥区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懈怠对待群众诉求
最近一段时间,韦艳珠的心情糟糕透了,当初因为一片好心帮助朋友做生意,借给了他们一部分钱,双方约好到期偿还。没想到自己的一番好心却让自己陷入了困境。
“今年的生意整体不好做,我的生意因为当初投入太大,现在资金上有些紧张。所以想起当初借走我钱的朋友,想着当初的关系,我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候向他们伸出 援手,万万没有想到,我找他们还钱的时候却碰了一鼻子灰。”韦艳珠说“想想都窝火,都是多年的老朋友,说话应该讲信用。可是他们的做法太让我失望了,这几十万虽然不算多,但在这个时候我急需这笔资金来交宾馆房租。”
通过网上多次关于受害人韦艳珠的报道 ,而你平桥区法院无动于衷。直到现在,请问你法院院长,是为百姓服务 ,还是被告人的保护伞?受害人为此案件不知跑了多少趟,能给受害人得到解决,想见院长以及分管执行副院长。还得提前预约,排队,编号吗?请问二位领导,这是谁定的规矩?
相关韦艳珠的报道:
《河南信阳平桥法院不顾百姓死活充当被 执行人的保护伞》《河南信阳平桥法院老赖的保护伞》
《河南信阳平桥平桥法院领导不作为当真无人管》
通过三次报道:受害人给 院长以及分管执行副院长发信息,求助。可是二位领导无任何反应。这就是平桥法院领导的工作作风,为老百姓服务的工作态度。简直就是不作为、灯下黑!
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了解,按照相关程序关于这起执行案件从立案从立案到结案各个阶段中对案件承办人的工作期限的规定,都必须要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要建立执行告知制度,即案件承办人必须将各个阶段 案件执行情况全面告知当事人。
同事就出现的超期情况向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有利于当事人直接获得是否存在消极执行行为的准确信息,避免合理怀疑;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即法院执行机构内部,上级与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坚持定期通报执行案件的催办、督办情况,对经催办、督办仍不能按期办理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书面情况说明承办人及执行机构,定期进行通报批评,有效遏制执行工作中消极执行行为的蔓延。
法院应该建立和推进执行机构内部交叉执行制度,即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案件执行期限或在执行期限内未能穷尽执行措施的未执结案件,直接更换案件承办人,从而保证具备执行条件尽快得到执行。
执行机构是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机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负有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首要责任,是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负责制止消极执行行为的直接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在建立健全岗位目标体系的同时,要强化执行机构内部的监督职能,包括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的监督,做到层层把关,发现有消极行为时及时予以制止。
作为司法机关,应该严格按照公正司法、严明执法、违法必究的做法去办理相关案件,在工作作风上也应该严格揉成 “三严三实”落到实处。平桥区法院为什么经常发生诸如消极执法这类行为,群众对此充满了好奇,大家对平桥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更是褒贬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