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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治频道:刑满出狱的张满:说我“杀了四个人” 却又不判我死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0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原标题:大理灭门案"杀人犯"喊冤:说我杀了人却又不判死刑赶到现场的村民张玉华又发现,院子的一口井里还有一个人,此人正是王学

原标题:大理灭门案"杀人犯"喊冤:说我杀了人却又不判死刑

赶到现场的村民张玉华又发现,院子的一口井里还有一个人,此人正是王学科。张满描述,他看到王学科头部有伤,“脖子上似乎也有伤。”

一次有罪供述

张满告诉红星新闻,作为村公所的一把手,当时他一面安排村里的一名老党员将伤心欲绝的张凤兰背离现场,一面命令其他干部封锁现场,他则跑到村公所打座机电话报警。

七里桥乡政法委书记董希福赶到了现场,“他要求我配合公安一起调查,公安在现场3天,我在现场4天。”他说,公安根据现场判断,凶案发生的时间,为当年的12月14日。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被害人王学科系头部受锐器砍伤,造成广泛性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赵丽英头部受钝器砍伤,造成颅脑损伤及切颈死亡;被害人王某能、王某田(王学科的子女)系切颈死亡。

此案一直悬而未决,“传言很多,估计警方压力也大,直到5年之后,警方将我定为杀人凶手,算是对社会的一个交代。”张满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1997)大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1989年12月14晚,张满潜入王学科家,趁王学科不备将其击倒杀害,并将尸体抛入水井之中。随后,张满又将王学科的妻子儿女杀害逃离现场。

张满说,凶案发生后他奉命守在现场四天,所以能描述一些现场细节,“但我是被刑讯逼供的”。他称,当年的12月14日,他与村公所的副主任、副书记等数人在村里量地基,当晚就住在村公所;15日,因为要陪妻子看病,他回了家;16日早上8时,在去村公所上班的路上,他遇到了哭天抢地的张凤兰。他记得,那天早上天已亮,“那是冬天,夜晚很漫长。”

在各种申诉状中,张满称自己被迫做出虚假供述,“甘帆支开其他干警,动用拳头、手铐、胶木棒、皮带抽打我,用木棒压在我腿上踩我,用开水烫我,用烟头烧我,下令断我的粮水”。

但张满说自己坚持不认罪,“他们就在我妻子、儿子身上做文章,说我顶得住,我妻子和儿子不一定顶得住”。张满说,此时他才知道妻儿也被带到了看守所与收容所,“我不想连累他们,只好在28日这天做了一份有罪供述。”

这是此案所有证据材料中,张满的唯一一次有罪供述。张满说,他结合自己看到的现场,辅以自己的“合理”想象,做出了这份供述。

“证人”称自己“实际没看见”

判决书所载的审理查明事实部分,张满的杀人动机如下:被告人张满因与同村村民王世明有积怨,从而产生了杀害王世明的长子王学科进行报复的恶念。

张满在所做有罪供述中称:

我与村民王世明有矛盾,所以决定杀他的儿子王学科。我专门穿了红色运动服、39码的钉鞋、戴手套,于案发当晚10时到王学科家叫门。王学科开门后,我先是递了一根烟,然后用石头砸倒王学科,继而上楼用锄头杀害了其妻子儿女。我先是用锄头砸,继而用了厨房里的刀具。因我平日所穿的鞋为43码,故39码的鞋太小,我不得不割开鞋后跟。作案后,凶器被我丢到了洱海。为了这次复仇,我准备了整整6年。

张满说,他最早在供述中,称“先用刀,再用锄头”,但办案民警提醒他是“先用锄头,再用刀”,“所以我就按他们的意思,说自己是先用锄头再用刀。”

张满在供述中称,其与王世明的仇怨为两件。其一,1982年,张满与王世明等人吃饭时喝酒吵架,原因为张满想请王世明的妻子喝酒,但王世明说其妻子不喝酒,若张满跪行,其妻子可以开戒,为了助酒兴,张满果然跪行并敬酒;其二,1983年,王学科在工地上丢了单车,王世明怀疑是张满所认识的一个人所为,对此双方有过争辩。

张满家与王学科家相距不到100米,张满说,这两件事是邻里之间微不足道的小事,不可能成为他杀害王学科一家四口的动机。

张满的辩护律师姜文信(已离世)在其二审辩护词中称,通常情况下,若被告人的口供与现场一致,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此案中被告人张满到过现场,其口供就不能再作为证据”。

姜文信还指出,本案的两名证人杨汝周、张双社的证词存在重大的问题,“他们的证词雷同。”两证人称,他们看到张满杀害王学科时,赵丽英一面叫一面跑下楼来,张满又举起锄头把追打赵丽英,一直追上楼。

▲证人的说明。▲证人的说明。

2015年2月23日,张双社在一份文字材料中称,当年王学科一家被杀,他是听了张满的认罪录音后,警方以释放为条件逼他作证,“实际我没有看见。”在之后的一个网络视频节目中,张双社曾明确表示,实际上当年自家面对王学科家的那面围墙没有窗户,所以也不可能看见。

近日,记者尝试联系证人张双社,张双社通过中间人转告红星新闻,因为某些原因,他暂时不想露面,但是相关文字材料中“被逼作证”仍是他今天要表达的意思。

“相差2.5公分”的物证

姜文信还对如下证据提出质疑:

1、现场的脚印长度为25公分约39码鞋所留,但张满穿43码鞋,无大脚穿小鞋之道理;

2、现场发现的指、脚印,经鉴定非张满所留;

3、除了锄头把,现场未发现张满留下的其他任何痕迹;

锄头把是一审法庭出示的物证,一并出具的还有昆明医学院作出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认定张满的血型与锄头把上的血迹的血型相同。

“此锄头把非彼锄头把。”张满申诉称,鉴定的锄头把长度为137厘米,而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为134.5厘米,两个锄头把的长度相差2.5厘米。这点在张满的辩护词和申诉书中曾被反复提及。他说,此外,勘验笔录中的锄头把血迹存留部位为“木棒头部”,但鉴定书中称血迹在“锄头把中部及上端编有2、3号部位提取”。“现场的杀人凶器有石头、菜刀、锄头把,这些凶器上留有大量的指纹,鉴定结果显示这些指纹均不是我的,为什么警方不去找真凶?”

张满做出那份“有罪供述”时,已经抱着“申诉”的打算。在后来的多次问话中,张满未再认罪。1996年8月29日,他被逮捕。1997年3月25日,此案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张满的犯罪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抓获经过、尸体检验笔录等证据支持,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满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判决称,张满无视国家法律,为了报复泄愤,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满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本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大理州中院判决书。▲大理州中院判决书。

张满说,他本来以为自己“必死无疑”,“法院认定我杀了四个人,却又不判处死刑。判决书中说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也不明白是什么意思。”

已故律师姜文信在其辩护词中认为,该判决本身就说明了证据不足,是“疑罪唯轻”。

对于判决书中所说的“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这点具体如何解释,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郎维学回复红星新闻,因他不是此案主审法官,故对此案不知情,也无法回应。2005年,郎维学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张满“杀四人”却不判死刑,因“案子与案子之间不一样”,故没有可比性。

省人民检察院找张满谈话

1999年9月1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于2002年10月12日驳回张满的申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1999年12月16日,张满被送到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在监狱里,他先是负责加工烤烟、缝烟包,后又做镀锌与收发的活计。他每月都写申诉信,“发誓要告到最高部门”。他的申诉几乎都没有回信,他改变策略,“争取减刑,只有回家,才能报仇”。

2005年,张满的刑期变更为有期徒刑19年,后又经历多次减刑。2011年9月14日,张满因高血压等疾病予以监外执行,今年3月19日,张满刑满释放。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张满说,2016年11月15日,他接到过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电话,对方称要与他谈话,但接下来一年多,并没有人来找他谈话。直到今年5月29日,他再次接到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一个电话,“要求我30日这天哪儿也不要去,就在家里等。”

张满向红星新闻表示,在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他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的两名检察官见了面,“他们说是受最高检的指派来和我谈话的,我代表自己,代表家人,一开始就向他们表示感谢。”张满称,谈话进行了整整5个小时,谈话记录有十几页。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该院刑事申诉处的确已介入此案。

该案当年的公安机关经办人甘帆,现在是大理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甘帆称,他仍“记得此案”,但问到该案是否为错案及当年办案程序是否不妥的问题,甘帆称:“时间太长,需要看卷宗,有没有问题是判决说了算。”

死者王学科的弟弟王学强告诉红星新闻,此案是否有存在冤枉,他作为家属不好评价,“张满有没有罪,得靠司法机关调查。”他称,最近的确有调查部门找他了解哥哥一家被害一案。

“如果是我干的,请立刻判我死刑,我好带着冤枉见阎王;如果不是我干的,请尽快还我清白。”张满说,过去24年,他的家变得千疮百孔,“儿子受刺激吸上了毒,妻子落下一身病。”

张满说,作为曾经的基层一把手,而今的自己被这个村庄隔离了,他是一名已经服刑完毕的“杀人犯”,总是被人指指点点。至于他与王学科的家人,“再也没有说话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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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乔敬_NN6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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