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陕西省旅游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并面向相关管理单位和旅游景区征求意见。
停车场等交通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办法》指出,我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旅游景区具有垄断性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索道、观光车、停车场等)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他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要履行定价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价格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价格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等程序。
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交通运输服务项目(索道、观光车、停车场等)价格,不满足成本监审条件的,可开展成本调查并听取经营者、消费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降低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可按有关规定采取简易程序。
免费旅游景区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
《办法》明确,旅游景区门票原则实行一票制。确需单独售票的,须经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将相邻的旅游景区(点)门票合并成联票开放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单票价格之和,且应保留单项票供游客选择。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和免费旅游景区内举办的临时展览原则上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多、由游客自愿选择参观的,可申报临展门票价格。临展时间每次不得超过两个月。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其门票上调价格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调整具体价格水平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并抄报价格主管部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要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保险等配套服务项目不得捆绑销售
景区内提供的交通运输、邮资门票、保险等配套服务项目,应由游客自愿选择,不得捆绑销售、强行销售。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优惠办法和优惠折扣率要对外公布;旅游景区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区别本地与外地游客、境内与境外游客,针对不同群体设置不同门票价格。
降低国有5A、4A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其他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提高。对社会反映集中、“高定价大折扣”等问题突出的景区,要加大降价力度;景区内游览项目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服务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我省还将建立健全旅游景区价格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旅游景区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进入黑名单的旅游景区要降低其门票价格。 (记者 毛蜜娜 实习生 宋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