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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扔掉两个十多元钱的面碗 洗碗工丢了饭碗+罚款8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扔掉两个十多元钱的面碗 洗碗工丢了饭碗+罚款800元 处罚,合理吗?今年50岁的陈大妈没有想到,洗碗时扔掉的两个价值10来
原标题:扔掉两个十多元钱的面碗 洗碗工丢了饭碗+罚款800元 处罚,合理吗?

今年50岁的陈大妈没有想到,洗碗时扔掉的两个价值10来元的碗会让她既遭到了800元的罚款还丢掉了工作。今年6月下旬,陈大妈从德阳乡下来到成都打工,在一家面馆干起了洗碗工,月工资2600元。但刚刚干了20来天,却就此失业。

面馆方认为,800元的罚款看起来很重,但从陈大妈的工作表现和认错态度来讲则并不算重,并称扔掉的两个碗中有一个的确是破损了,但另一个却是完好的,陈大妈的行为算是恶意损坏财物,同时在调查时其认错态度恶劣,属情节严重,依照店内规定作出了800元罚款和开除的处罚。

扔碗

发现有碗破损

洗碗工顺手丢进了垃圾桶

陈大妈今年50岁,原本在德阳打工,今年6月来到成都,在太升路附近一家名为“阿兰顶牛肉面”的面馆干洗碗工,每月工资为2600元。不过,刚刚干了20来天,就遇到了不顺。

陈大妈称,14日晚8时许她在后厨洗碗时,发现了两个存在破损的面碗,想着没办法继续使用,就扔到了垃圾桶。陈大妈说,其中一个碗破损厉害,已出现漏水,另一个的外侧也出现了裂纹。扔碗时,她并未向主管进行汇报。没想到,就是这两个“破碗”给她带来了麻烦。

当晚8时40分许,面馆经理在后厨巡查时,发现了陈大妈扔在垃圾桶的面碗。按照经理的说法,查看发现,其中一个碗的确破损了,但另一个碗却是完好的。既然是完好的为什么要丢了呢?经理开始询问到底是哪位员工丢掉的碗。期间,还调取了监控画面,并在微信群里发消息,希望能够有人主动承认。“但并没有人出来,其实后面已经知道是谁了,还是没有人来主动说。”最终,面馆经理还是找到了陈大妈,并希望陈大妈解释清楚。

处罚

一个碗价值10来元

洗碗工被罚800并开除

当晚11时许,面馆经理在微信群内给出处罚结果。对陈大妈作出罚款800元并予以开除的决定,罚款从还未下发的工资内扣除。对这一决定,陈大妈和家人很不理解。

“她晚上11点时就给我和我爸发了微信。”陈大妈的女儿住在簇桥,据其称,当晚母亲在微信中说扔了碗,被罚了款,叫过去接她,之后才了解到详情。“罚那么多也太不合理了,一个碗也就10来块,工资才2600元呢,罚就要罚800元?”

第二天一早,女儿便带着陈大妈再次来到店内,希望经理能够给出说法,退还罚款。“当时他不在店内,电话通了一两次,后面就一直没有接了,我们还报了警,最后叫了电视台的,他才过来。”女儿介绍,“但现在罚款也没退,工资也没有拿到。”

对此,面馆经理韩先生介绍,当晚在调查丢碗时,从发布消息到正式处罚隔了两个多小时,但陈大妈一直没有主动承认。“找到她时还说只丢了一个破了的,但监控中明明丢了两个,况且其中一个是完好的,我们找了几个人确认都是好的,她才说那就算是她丢的嘛,态度还不好。”韩经理同时称,“如果两个碗都是坏的话,那我把那个碗拿出来放在旁边的时候,她怎么又拿去洗了放回碗架了?”韩先生介绍,面馆的碗的确不贵,一只碗的价格大概在10元左右,尽管罚了800元,但并无不妥。

陈大妈女儿则表示,母亲并不太识字,且上班不能耍手机,因而没有看到相关消息。另外对于其中一个完好的碗,女儿称,尽管内部没有问题,但外部确实有裂纹。

店家

恶意损坏财物态度差 罚款依照规定进行

17日下午,记者见到了面馆经理韩先生,他说:“其中确实有一个是破损的,如果主动说一下也就没什么,因为要让我们管理者有数。”韩先生说,“但另一个碗,明明没有破损你为什么要扔了,而且还不承认,认错态度还不好,这就叫恶意损害财物。碗本身不值什么钱,但现在的性质就不一样了。”韩先生说,看起来800元的处罚确实很重,但是根据陈大姐平时的工作表现和丢碗后的认错情况来看,就并不算重了。

那么,这个处罚是否有相应的依据呢?对此,韩先生介绍,面馆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按照此前制定的规定,恶意损坏食材餐具等财物者,将处以200到500元的罚款,情节恶劣严重的,处以500到1000元并开除。“对她处罚800元是符合管理规定的。”

不过,记者在面馆现场并未看到有张贴该规定。韩先生介绍,每隔一段时间会对员工做培训,陈大姐最近也参加过一次,管理规定虽然没有张贴,但有电子版。

对于陈大姐一方要求退罚款的诉求,韩先生介绍,经过协商,曾达成协议将罚款降为400元,剩余的工资会如数进行结算,但目前陈大姐邀请了电视台,并播了一些“不实的情况”,对面馆造成了名誉上的负面影响,“要先把这些事情处理好了再来结算钱。”

律师说法

处罚金额与实际损失严重不符

面馆对于陈大姐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呢?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真含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规定的相应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有前提条件,即该规定本身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规章制度的制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还需通过民主来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进行审议通过,再者制定的规定要告知每一位员工,比如进行张贴或者培训签字告知等。”刘真含说,如果规定制定时没有达到上述的条件,则不具备合法性。另外,在规定本身具备合法性后还需具有合理性。在本案中,陈大姐丢掉的两个碗价格合计不过二十来元,但处罚的罚金达到了800元,处罚金额与实际损失存在严重不符,那么就不具备合理性。

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邢连超也表达了同样观点,他特别指出:“该规章制度即使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也是极端不合理的,违反了基本的公平公正原则,这种赔偿超出损害价值,且超过太多。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员工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但这种赔偿一般是原价赔偿,不可能是惩罚性赔偿。”成都商报记者 杜玉全

(责编:李强强、高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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