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广西 » 正文

全球报道:南宁市出台新规 房产中介代收代管交易资金将被禁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南宁市出台新规 房产中介代收代管交易资金将被禁止近年来,随着南宁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房产交易中存量房所占比重日
原标题:南宁市出台新规 房产中介代收代管交易资金将被禁止

近年来,随着南宁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房产交易中存量房所占比重日益上升,其中也产生了许多交易纠纷,主要原因在于房产交易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交易双方资金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了《关于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如市民单位有意见或建议,可在7月27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南宁市住房局,同时将电子文本发送到邮箱3225891232@qq.com。

交易资金监管存空白 纠纷易产生

随着南宁市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存量房交易市场活跃度持续增强,涉及存量房交易资金规模日渐增大。但目前,南宁市相较于一手房而言,存量房尚未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交易资金监管体系,交易资金监管政府端存在空白。

据介绍,长期以来,除少数对存量房交易资金有安全意识的买卖双方会自行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进行保障外,大多数交易双方并不知道如何保障其交易资金安全或不愿采取可能增加费用的方法保障其资金安全。因此,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极易产生纠纷。

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监管机构通过与商业银行完成银行端系统接口开发与联调,建立以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作为审核二手房贷款依据的工作模式,从而实现政府与银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的联动监管及数据共享。

交易资金将联动监管 实现数据共享

根据《征求意见稿》,南宁市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联动监管与数据共享制度。各商业银行应配合监管机构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接口参数要求,完成银行端系统接口开发和联调,并以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作为审核二手房贷款的依据,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联动监管与数据共享。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由买卖双方在网签环节自行约定,可以选择银行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也可以约定自愿放弃监管。买卖双方约定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的,可自愿选择银行设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由买卖双方与银行自行约定。各商业银行应根据买卖双方的委托,签订书面监管协议、设立监管账户、监管交易资金,确保交易资金安全划转。书面协议必须明确监管资金划转条件、解除条件等条款。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存量房交易合同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买受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资金监管。

中介禁止代收代管 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数据显示,在南宁市存量房交易市场中,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专业优势占据着主导地位,南宁市90%以上存量房买卖交易是通过中介机构撮合实现。但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身局限性,极易出现从业人员管理混乱、经纪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发生问题,造成交易资金安全存在风险,买卖双方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制中介机构代收代管或变相挪用交易资金的行为,解决交易资金交割纠纷,防止交易欺诈等事件发生,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存储和划转均应通过买卖双方在银行设立的监管账户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管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配合存量房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记者 凌剑伊)

(责编:李敏军、庞冠华)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