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修改见义勇为条例 删除“不顾个人安危”
不顾个人安危见义勇为,一直是传统观念中备受赞赏的英雄行为。7月25日,《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初审,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有关部门表示,此修改旨在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义凛然、不怕流血牺牲的见义勇为,更鼓励、倡导科学、合法、正当的见义智为。
第三次修订,引导多行义善之举
省公安厅副厅长尚建荣介绍,现行《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于1995年6月16日颁布施行,经2002年、2009年两次修正。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追求赋予了见义勇为新的使命担当,同时,全省见义勇为工作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诸如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机构不够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界定不够准确,见义勇为确认的标准、程序、时限等需要进一步规范,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与现实脱节,等等。因此,法规启动了第三次修订。
现行《条例》共6章27条,第三次修订的《条例(草案)》共6章53条,48条为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
营造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是修法的一大重点。《条例(草案)》规定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高等学校加强见义勇为的宣传教育。为了倡导广大群众多行义善之举,鼓励公民对见义勇为给予积极援助和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见义勇为实施援助和保护,符合条件的,也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尊重生命,科学界定概念
见义勇为行为的重新界定,体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生命意识。2009年开始实施至今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在对见义勇为概念进行界定时,有一条是: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此次修订的《条例(草案)》将“不顾个人安危”表述删除,将见义勇为具体界定涵盖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是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是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是抢险、救灾、救人的,五是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是见义勇为人员能否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承认、奖励和保护的重要前提。为了形成较为完善的确认工作体系,确保确认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条例(草案)》在确认程序上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提起时限、调查核实等作了明确规定。
为免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条例(草案)》根据民法总则的精神,对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以及见义勇为人员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况作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紧急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益人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在当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琦建议对“紧急实施救助行为”要进行限定。此外,草案明确,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进行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流血不流泪,优抚待遇成热点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者得到的优抚和回报有望更加丰厚。草案规定,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由省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由设区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的人员同时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被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的人员同时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还在救治和医疗、工伤待遇、就业援助、教育优待、住房优待、交通出行、司法救助及法律援助等方面,有望得到进一步的保护和优抚。另外,草案还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致孤人员及死亡人员的遗属等特殊人群的抚恤和补助,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因公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参照军人待遇予以抚恤。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优待问题在审议中引发委员热议。有委员建议,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政府要承担“兜底”的责任,因“公”负伤也应当由“公”治疗。(王晓映 胡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