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抵御风暴潮、海浪等海洋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保护红树林资源刻不容缓
红树林生态系统是地球上生产力最高的海洋四大自然生态系统之一,有海岸“绿色卫士”之称,与沿海防灾减灾、渔业养殖、近海环境、林业、海洋旅游等密切相关,有着陆地森林不可取代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我区是我国天然红树林面积和海岸线每公里分布红树林面积最大的省份,红树林面积居全国第二位,红树林资源是广西北部湾突出的海洋资源优势。保护红树林资源,不仅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还承载着促进我区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任。
随着我区沿海地区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和沿海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红树林资源保护和开发的矛盾日益凸显,围海填海不断增多,非法占用红树林地的情况屡禁不止,农业渔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除草剂和过度捕捞等,对红树林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导致我区红树林生存状况日益恶化、整体生态功能不断减退。因此,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已成为沿海地区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出台红树林资源保护法规,对于规范和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充分发挥红树林资源在抵御风暴潮、海浪等自然灾害,促进沿海生态环境改善,实现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分必要和紧迫。
条例(草案)分五章共四十三条,主要对红树林资源保护范围、保护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开发利用等内容作出规范。
以“红树林资源”为保护对象
红树林是一种独特的生态系统,对其的保护不仅仅是针对红树林本身,还应包括它赖以生存的整个生态体系,涵盖海水、土壤、野生动植物等。
因此,条例(草案)以“红树林资源”为保护对象,将法规名称确定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并在第二条第一款中明确了“红树林资源”的具体保护范围,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二是红树林地,含生长红树林的滩涂、湿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恢复、发展红树林的滩涂、湿地;三是在沿海潮间带、入海河口生长的红树林;四是在红树林栖息、觅食和过往停留的候鸟以及各种野生动物。
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条例(草案)提出建立健全保护管理体制,在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红树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开展保护管理工作;在第五条规定林业部门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在第六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和部门开展保护管理工作。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加强宣传教育,在第九条对政府、各有关部门、媒体开展红树林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进行规定,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在第十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红树林资源保护,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多层次的保护措施
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是条例草案对红树林资源进行保护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已有严格规范,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明确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红树林集中分布地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尚不具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红树林资源所在地,采取建立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的形式加以保护和管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了建立条件和程序,例如在第十九条中明确,“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尚不具备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条件的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红树林生态区位比较重要;红树林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受保护的野生生物物种分布相对集中”。
同时,针对保护区、保护小区分层次设置相较于其他红树林地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一是在第二十二条中要求批准建立保护区、保护小区的人民政府确定保护区、保护小区的范围和界线,向社会公布,设立保护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擅自移动;二是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在保护区和保护小区的禁止行为;三是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禁止移植、砍伐保护区内的红树林树木;四是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在保护区、保护小区建立巡护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红树林的开发与利用
除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红树林资源保护小区以外,条例(草案)针对我区红树林资源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一系列具体保护措施:一是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在第八条中规定对因保护红树林生态需要遭受损失的相关权利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二是强调规划引领,要求林业部门编制红树林资源保护规划,在第二章专章对规划编制主体、程序、编制要求、修改程序以及规划实施作出规范;三是建立监测建档制度,在第十六条中规定林业部门对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档案并定期公布资源状况;四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红树林地的禁止行为;五是严格管控红树林移植和砍伐,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科研、医药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砍伐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红树林的,应当报林业部门审批。
对于红树林与所在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条例(草案)提出对红树林资源不能仅仅局限于保护,还应兼顾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探索集保护、教育、科普、科研、宣传、游憩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实现红树林生态系统和谐运行。
条例(草案)一是在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不破坏红树林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超出资源承载能力等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红树林资源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等活动;二是针对我区特有的采摘、食用、经营白骨壤果实较为普遍的情况,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在不破坏红树林资源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和范围,可以采摘红树林果实;三是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可以依法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或者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四是在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用地、用海、用林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后,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占用、征收红树林地。(记者 冼妍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