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201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00元,二级伤残19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70元。
在退休工伤人员补贴方面,2017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2017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1元,最低发放标准149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最低发放标准1117元。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增加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将2018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由830元增加到840元。(记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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