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记者从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印发。根据办法,管理运作规范、作用发挥充分、社会效益突出的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直接资助的方式,对每个社会组织每次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全省性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市县社会组织的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按要求编制预算支出绩效目标,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据了解,相同条件下,专项资金优先支持获得3A评估等级以上的社会组织。对于全省性社会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以及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对于市县社会组织,重点支持在基层开展慈善公益、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的市县社会组织。
原标题:用好专项资金!山东社会组织每次获支持金额最高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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