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换肾后死亡 家属起诉索要肾源费被驳
范某在某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后,因多种病症最终死亡,范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该医院退还21万元肾源费及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范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范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范某因尿毒症到某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术后移植肾功能延迟恢复。同年11月,范某再次到该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肺炎、移植肾功能不全、菌血症、低蛋白血症等十多种病,一个月后范某死亡。
范某家属称,该院医生王某告知其所有接受移植的病人都要向供体买肾,把钱支付给供体。于是范某家人在范某肾移植手术前,向医院支付了肾源费35万元,后来医院退回14万元。范某家属当庭提供了与王某的电话录音,并要求医院退还21万肾源费及利息。录音内容为涉案医院和王某对范某家属说明要将35万元给供体,但并未说是买肾,因为买卖肾脏是禁止的。涉案医院与王某也提交了器官捐献相关流程及红十字会网站新闻,证明红十字会拟以经济补偿鼓励器官捐献,但范某家属对此并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的器官移植法律制度倡导自愿、无偿的器官捐献原则,明令禁止器官买卖,但并未禁止接受器官一方对供体家属自行进行补助。经审查,涉案医院已经完成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了范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范某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家属认为某医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将21万元用于本次医疗,应该返还。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范某家属自愿申请为范某做肾移植手术,并且涉案医院已经告知要获得肾源进行肾脏移植,需向供体提供部分经济补偿,范某家属同意并自愿将35万元交付医院,此笔款项是对供体的经济补偿,涉案医院在收到相应费用后为范某寻找到肾源、进行了肾脏移植手术,并将多余金额返还给范某用于支付住院押金,可以认定涉案医院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范某家属要求返还肾源费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无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孙潇(EN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