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宁拟对违规操作公有住房和公租房处罚量化细化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购买、租用公有住房的,严重者将受什么样的处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情节特别严重将受到什么处罚?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今后这些行为将有了量化的标尺。
日前,南宁市住房局参照相关文件,拟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和公租房设定的行政处罚进行了量化、细化。将违法程度主要分为3个档次:轻微、一般、严重,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基准。
个人
隐瞒情况获保障资格 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骗取保障资格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如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将公有住房上市出售
不得参建单位集资房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再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也不得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如果再次购买、租用公有住房或者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相关部门将责令要求其退回所购买、租用的公有住房和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取得的房屋。如违法该规定的,严重者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将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用公租房从事违法活动
将被罚款5000元以上
受保障人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违法活动的,自保障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处5000元罚款,不按照调查通知的要求配合调查或逾期改正违法行为,将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违规申请最高罚3万元
用人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格,对用人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自申请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5套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10套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格,对用人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自申请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5套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数量10套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转租公租房 逾期不改被取消资格
公租房有不少优点,如租金低,设施较为齐全,有不少地段位置不错,周边各种配套都不错,而且申请材料有所简化。不少用人单位为了给单位职工谋福利,会统一向住房部门申请公租房。但由此也出现了不少“乱象”。
用人单位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的将受到处罚。
轻微者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用人单位的申请资格,对用人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自申请资格被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转租数量5套以上,10套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转租数量10套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介
参与出租公租房等活动 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转租和出售等活动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情节特别严重的,如拒绝改正违法行为,或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凌剑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