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的将被追责
7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我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动员部署会。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全省现行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根据部署,省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经济委、农委、城环资委,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排查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汇总复核,提出清理情况报告和限期处理意见。市(州)地方性法规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省人大经济委、农委、城环资委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排查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汇总,提出清理情况报告和限期处理意见。
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报送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民宗委负责汇总自治州、自治县的清理情况,并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清理,提出单行条例清理情况报告和限期处理意见。
会议要求,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对专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地方立法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作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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