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9月起青海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
7月25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9月1日秋季开学起适当调整我省公办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并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调整的原因是,我省高等院校现行学费标准于2001年制定,随着我省高校应用转型发展,办学规模逐步扩大,高校办学成本显著增加,学费标准偏低和不断增长的办学成本之间矛盾日显突出。一方面,办学成本逐年增大,生均培养成本大幅提高;另一方面,按照国家“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的规定,我省高校学费收入对培养成本的补偿水平占比明显偏低;再一方面,高校改善办学质量的需要,学校用于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经费有限,已成为制约我省高校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调整事项包括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普通本科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860元,平均涨幅为29.50%;农学、师范、民族班基准价平均上调700元,平均涨幅为29.85%;高等职业院校基准价平均上调750元,平均涨幅为29.40%。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基准价,学校可根据培养成本、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优化学费分类。根据国家学科分类目录,考虑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差异,重新划分普通本科学费分类,将原4类学费分类,即文史类、理工医类、外语专业、艺术专业,调整为文经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和艺术类5类,并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高职院校继续沿用原学费分类划分。
改革学费收费方式。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的要求,逐步在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本次我省学费调整共涉及3所本科院校、8所高等职业院校。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入学的本、专科新生学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成人教育院校学费标准本次不作调整,仍按照原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