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围绕无线电安全设置了法律“雷区”,深化打击“黑广播”、“伪基站”等违法行为。
省政府法制办二级巡视员孙成文说,2006年,我省专门制定出台无线电管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无线电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是“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的加快实施,下一代移动通信、物联网、车联网等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这都给无线电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大挑战。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说,近年来,利用“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无线电台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日益增多,利用无线电技术实施考试作弊、侵犯公民隐私等活动屡见不鲜;利用非法无线电台从事法轮功、邪教宣传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时有出现。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修订的《条例》在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航天、航空、航海、铁路以及抢险救灾等无线电专用频率应当予以重点保护,其他发射、辐射无线电波的设备对其造成有害干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行政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予以制止”的内容,并在第二十六条作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为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便利条件。”对违反以上行为的,《条例》在法律责任中加大了处罚力度,进一步遏制了“黑广播”、“伪基站”等非法电台的生存土壤。
根据《条例》要求,擅自出租、出借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擅自发送和接收其专用频率范围外的信号,或者利用业余无线电台从事营利性活动,为他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设备等情况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情节严重将被吊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无线电领域辐射污染管控,《条例》也做出明确说明。据了解,当电磁辐射强度超过人体所能承受或仪器所能容许的限度时,就会产生电磁辐射污染,危害人体的健康。《条例》在修订过程中,结合《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第二十四条增加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内容。(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