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等。
在制定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各级行政机关要对文件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等工作环节做出具体规定。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做到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发布重要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充分利用网站、报纸等载体对文件核心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关键词等进行重点解读,便于理解执行。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要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开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方式,公布监督渠道。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质疑的,制定机关要认真进行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拒不纠正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调审该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