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宗苗淼)近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最新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新标准,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每人次5元。
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规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技能评定和综合答辩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每人次5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通知》中的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理论知识实行电子化考试的,每人每科加30元。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次300元,考评员每人次240元。初次颁发鉴定考核合格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补发每证10元。
《通知》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考(鉴定考核)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考核费等收费项目单项分列,不得混收。在收费场所公示鉴定考核职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同时,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考核。如需增加新的职业,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动态调整、纳入、新设的职业,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的建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核准后实施。
此外,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所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按“双证书”(指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3〕53号、冀价行费〔2017〕6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