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的暴雨说来就来,市民刘先生在成都一处低洼路面开车时,发动机进了水,车子“罢工熄火”,花去他近6万多元的维修费。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刘先生将其告到成都武侯法院。
保险公司出具了投保单,其中包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然而经鉴定,上面刘先生的签字是伪造的。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管签字是否伪造,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偿。
案由:
发动机进水遭拒赔
保险公司称不在投保范围
2015年9月24日,刘先生为他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限额397300元,保险期限至2016年9月24日24时止。2016年8月8日,刘先生驾驶这辆小轿车经过成都市某街道积水低洼路面时,车辆熄火,转速表归零。刘先生急忙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车辆送往维修厂及进行维修,花费了维修费68411元。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为此,刘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诉至武侯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次事故是因为发动机进水所致,而刘先生并未单独购买发动机涉水险险种,他购买的是机动车车辆损失险,投保范围不包含“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失部分”的赔偿。保险公司出具了刘先生签字的投保单及保险条款,其中包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条款。
保险公司认为,其已就责任免除部分向刘先生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进行了举证。然而,鉴定机构鉴定发现投保单中车主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并非刘先生本人所签。
判决:
未能证明进水不是暴雨所致
保险公司被两级法院判令赔钱
法院认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对刘先生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未举证说明其已明确告知刘先生涉水险系单独险种应另行购买,也没能举证证明刘先生发动机进水不是暴雨所致,保险公司辩解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还认为,即使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在本案中也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虽然刘先生并没有购买专门的发动机涉水险,但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的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如发生保险事故,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其所受损失亦应视为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一部分。
另外,判决书还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一方面约定了因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当赔偿,而另一方面却又约定因水淹或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7月31日,记者从武侯法院获悉,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保险费用68411元。目前该案在近日经过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多家保险公司:
不买专门的涉水险还是不能赔
尽管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但记者以咨询的名义联系多家保险公司,对方均表示如果没有单独购买专门的发动机涉水险,发动机进水了不能获得赔偿。
中国平安车险客服:普通的车损险合同中确实有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会赔的条款,但即使是因为暴雨原因造成发动机进水,还是应该购买专门的发动机涉水险才能赔。
太平洋车险客服:被水淹了,车损险可以赔清理费,但是不能针对发动机进水进行理赔。“大部分情形下,车辆被水淹没的时候都不会启动车辆,如果水不是太深时间也不是太长,发动机是不会进水的。”对方还表示,即使没有在水中启动车辆,发动机进水了,如果没买涉水险还是不能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客服:他们有专门的“发动机受水损失险”,一般的车损险对于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是免赔的。至于为何这样规定,两者是否矛盾,客服表示不能解释。
武法宣 成都商报记者 祝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