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上调高温津贴标准
记者8月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这是我省自2011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首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对于维护高温场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此次调整还扩大了高温津贴发放范围。我省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时,发放范围仅为企业,这次将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纳入其中。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用人单位成本中列支。(田婷)
(责编:鲁先红、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