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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城乡集贸市场不得销售药品类中药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城乡集贸市场不得销售药品类中药材市食药监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包括中药
原标题:城乡集贸市场不得销售药品类中药材

市食药监局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进口药材等在内的9类药品不得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交易。

《意见》规定,中药材专业市场是特殊的药品集贸市场,禁止设立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不得销售药品类中药材。中药材市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测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中药材进入市场。

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从事中药材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必须遵纪守法,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查关。

下列9类药品不得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交易:中药饮片;中成药; 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诊断用药和有关医疗器械;罂粟壳;麝香、甘草、杜仲、厚朴;麻黄草;28种毒性中药材品种;国家重点保护的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品种;进口药材。

中药材专业市场内不得加工炮制中药饮片,不得使用硫磺熏蒸等影响中药材质量的养护方法,不得掺杂使假、增重染色,不得采取虚假欺骗、关门逃避等方式应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中药材专业市场不得向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中药材作为药品生产原料和医疗机构作为治疗用途。中药材经营应建立可追溯体系,追溯内容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购货单位、销售数量等。

在城乡农村集贸市场可以销售的中药材,一般是指当地农民(或药农)自产(自采、自销)的地产中药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从城乡农村集贸市场购入中药材。中药材专业市场和销售中药材的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由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者 王燕)

(责编:左瑞、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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