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购买“四川扶贫”商品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今后,购买有扶贫标志的商品可以抵扣增值税了。8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的意见》,提出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助力脱贫攻坚。其中明确指出,要扎实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认真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对企业购进贴有扶贫产品公益性集体商标标志的商品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中,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为进一步落实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四川省税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四川实际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
此外,我省明确,在本轮(2011-202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剩余的期限内,对88个贫困县范围内所有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意见》还分别从用好民族自治区域企业所得税地方减免政策,税收支持金融企业加大涉农贷款、保险力度,加大易地扶贫搬迁税收支持力度,加大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支持力度,加强税收扶贫优惠政策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针对性政策措施。
(责编:罗昱、高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