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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被同行设局拿走标价80万对联 西安公检法都称不归自己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0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被同行设局拿走标价80万对联 西安公检法都称不归自己管被同行“设局”拿走了标价80万元的一幅对联,当事人陈某想讨回个
原标题:被同行设局拿走标价80万对联 西安公检法都称不归自己管

被同行“设局”拿走了标价80万元的一幅对联,当事人陈某想讨回个说法。但让他怎么也没有想到,从2月至今,历经报警、复议、再复议等程序,半年时间里西安公、检、法都称不归自己管。

虚构有买主 拿走对联不给了

据当事人陈某介绍,今年2月23日(大年初八),同行权某谎称有个“张主任”的朋友急需办事送礼,愿意出80万元购买陈某收藏的“于右任对联”,并要求送到其住所。

陈某将“于右任对联”送到后,权某看了该作品称“张主任”在楼下银行等着,让陈某去银行与“张主任”交割。但陈某下去后并未发现买受人“张主任”。再返回时,权某及这副对联已不见踪影。后权某称,2015年,陈某置换给他的一张画有假,现在除非陈某退钱,才会将对联还给他。当日下午4时许,陈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报警。

3月25日,权某接受华商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2015年他曾与陈某有过一次书画置换交易。今年春节前,有朋友看到这幅大家山水画(称是当年与陈某置换画)后,称画有问题,经鉴定确实有假,于是他决定拿走陈某的于右任六尺对联。对于华商报记者问及,是否有“张主任”买字画一事,权某称,不存在购买人“张主任”,只是通过这种方式,让陈某退还当年置换那幅大家山水画的钱。

而当事人陈某连称“冤枉”,他称当时置换是双方同意的,而且那幅当时作价50万元的大家山水画,经作者家属鉴定为真迹并题跋。权某拿到这幅大家山水画之后的一个月,就以90万元—150万元的价格参与了大家山水画的北京专场拍卖,而且还出现在全国多个展场内,甚至作为镇店之宝喷绘在墙面上。

警方一个月后称不予立案

陈某介绍,2月23日在被权某拿走“于右任对联”后,他当时就向公安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报警。但3月22日,公安高新分局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陈某被诈骗案,经过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得知其复议找上门殴打被拘

3月26日,陈某向公安高新分局提请刑事复议,“设局‘拿走’于右任对联”一事再起波澜。

但就在陈某等待公安高新分局刑事复议期间,3月31日下午1时许,权某到陈某工作的地方,与其发生撕扯,医院诊断显示陈某身体多处受伤。

4月9日,因涉嫌殴打他人,公安莲湖分局对权某行政拘留5日。

4月25日,公安高新分局下发决定书,维持该局原决定。但对为何不立案,公安高新分局也没有说明。

为何不立案都不做说明

陈某再次向西安市公安局提请刑事复议,5月14日,西安市公安局也下发决定书,维持高新分局原决定。同样,对为何不立案,西安市公安局也没有说明。

“被人拿走了价值80万元的字画,应该找谁讨要公道呢?”陈某按照程序向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7月26日,该院回复称,支持公安高新分局不立案决定。和以上公安机关一样,对于为何不立案的理由,雁塔区检察院也不做说明。

法院称是刑事案件无法立案

8月1日下午,陈某来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在看完所有材料和申请表示,这就是个刑事案件,该院无法受理。即使当事人陈某要强行立案,最后法院还是驳回不予立案。8月3日,陈某向华商报记者表示,今年4月份他才将全家人户口迁至西安,现在为防止再次出现被打或者家人出现被伤害的事件发生,不得不将店面转让,送妻儿回老家。

记者咨询

多个公安分局法制科称应立案

针对权某虚构有买主,拿走出价80万元陈某所属的于右任对联,是否应该立案的问题,华商报记者曾询问西安市公安局多个分局法制科。

多位公安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权某虚构交易拿走陈某所属的于右任对联,如公安机关侦查属实,就应该立案。法制科工作人员表示,至于权某所称的多年前买陈某有问题书画,则属于另外一个案件,两者之间不具备关联性。

但当华商报记者告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和西安市公安局结果之后,这些工作人员均三缄其口,不愿再多说。

律师说法

1.已具备完整的犯罪事实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主观上,权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权某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出价80余万),具备完整的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权某骗取出价80余万元的财物,应当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按照刑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公安高新分局程序违法

赵良善认为,陈某事发当天就已报案,但是公安高新分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2日才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相关规定,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本案中,案情并不复杂,为何拖了一个月才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然缺乏合理解释,陈某有理由相信期间存在渎职行为或不正当行为。

3.两个案子不具备关联性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认为,当事人陈某与权某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与公民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也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障碍。

对于本案是否应该立案的问题,李小东分析,办案单位强行将分属两个不同发生时间、对象标的交易,以人为建立的因果联系主张后已违法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合法性,在法定犯罪构成要件上是不能成立的。任何公民以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财物或交易物品,企图通过自己主动实施的所谓自力救济行为,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并拒绝返还或以之前无关的事项作为退还条件的行为,不影响也不构成对其行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认定及追究。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实习记者 蒲阳

(责编:王博、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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