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落实公民办学校学生同资助政策等,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明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同等退休制度。
《意见》提出,要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教育、人社、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制定《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实施办法》,细化许可登记事项及流程,明确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和工作规程,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明确按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分类审批和登记。
《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扶持政策,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政府应设立本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地民办教育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意见》,我省将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放开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暂行办法,健全民办学校收费登记、收费公示等制度,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
此外,《意见》还提出,保障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学历、学位证书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效力,民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转学、考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交通优惠、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指出,各地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公民办学校同等退休制度,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罗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