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天津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调整,新规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进行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1.为什么要出台《实施意见》?
2018年5月3日,住建部等四部委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对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作出了规定。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实施意见》。
2.《实施意见》什么时候实施?
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3.职工将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实施意见》对异地转入业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申请将本市行政区域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的,应在本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半年以上,同时已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
4.《实施意见》对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影响?
此次政策调整,仅涉及在本市已有住房,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新购私产住房的职工,影响范围很小。《实施意见》规定,上述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持有新购私产房产权满半年。职工购房日期以存量房销售网签系统中记载信息为准。持有房屋产权满半年是从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日期开始计算。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变化?
职工在2018年9月1日之前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规定。
6.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变化?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的,不再区分本市和非本市户口,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满足账户封存满半年的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2018年9月1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7.职工及配偶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什么变化?
职工及配偶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在2018年9月1日之前,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2018年9月1日之后(含),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的,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上述所称“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职工仍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8.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受《实施意见》影响?
职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影响。
9.职工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受《实施意见》影响?
职工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均不受影响。(记者 董立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