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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不得超15平方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1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大棚看护房不得超15平方米为规范管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市规划国土委近日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
原标题:大棚看护房不得超15平方米

为规范管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市规划国土委近日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国土委获悉,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单层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种植大棚严禁配备固定居住设施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整改标准》一共8条,其中前三条与第四条一部分针对的是整个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第四条另一部分及后4条针对的是单栋大棚项目。“因为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也放在了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上。”

此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住人,将大棚变成了私家封闭庄园。为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同时,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

“大棚房”整改后不能再次改扩建

“设施农业项目不能建成封闭庄园,单栋种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都必须自觉接受日常检查和监督,并为之提供便利条件。否则,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无法落实,长时间脱离监管视线也容易使违法违规用地的念头变为现实。”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目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耳房”超面积、住人是“大棚房”问题很重要的表现形式,超出15平方米就应该整治,但考虑到《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127号文”)实施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文件并未对生产管理用房面积作具体规定,因此今年7月25日市政府专题会议明确,对“127号文”实施前建设的单栋大棚生产看护房,超出面积不多、一时难以整改的,在对住人等问题完成清理后,可以由区政府申请作挂账处理。挂账后,该项目即确定为违法待整改项目,不能在此基础上再次改建扩建,不能再享受农业补贴、拆迁补偿等。再建设时必须按照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执行。

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须设置标识牌

关于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整改标准》明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同时,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标准》也进行了限制: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此外,《整改标准》明确,“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积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文/本报记者 李天际

(责编:尹星云、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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