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7〕55号)要求,我市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困难家庭老人进行提标扩面,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补贴标准统一提高为200元/人/月,将户籍为本市市区的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三低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人也纳入享受补贴的范围。
从2008年开始,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购买服务对象为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城区(暂不含呼兰、阿城两区)的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家庭月人均收入在490元以下(包括“三无”老人、享受低保待遇老人)的独居老人(子女均不在本市居住以及子女在本市居住但子女均享受低保待遇或有重度残疾),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011年起,我市连续4年对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进行提标扩面,将我市65周岁以上的城区“三低”家庭的独居、空巢老人,城市郊区农村低保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及重度残疾的独居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截至2017年底,全市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达到1604人。
从2018年7月1日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居住且户籍在本市市区65周岁(含65周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的独居、空巢老人及失能半失能老人。城区独居、空巢老人是指独身老人、老人夫妻双方不与子女共同居住或与子女共同居住但子女均享受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家庭待遇以及有重度残疾。农村独居、空巢老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均不在本村屯居住或子女虽在本村屯居住但长期外出务工或子女也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以及有重度残疾。补贴标准统一提高为200元/人/月,受益人数达到4000多人。(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