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常州金坛一村民房子被拆 拆迁协议是别人签名
拆迁协议上的签名是别人的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刘国庆 摄
“让别的村民在拆迁协议上签个字,就把我们的房子拆了!”近日,常州市金坛区的全德、全辉兄弟俩向现代快报反映,2011年当地村委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将他们的4间房子拆掉,直到今年3月,村委才拿出一份拆迁协议,而协议上的字是让别的村民签的,他们对此毫不知情。今年6月,当地镇、村委在拆除全辉夫妇建的临时居住板房时,全辉遭暴力强按在地,致听力受损、双下肢神经受损。
8月9日,现代快报记者采访获悉,金坛区委主要领导对此事专门作出批示,由公安、信访等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房子被拆,协议上竟是同村人签的字
全德、全辉是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西岗村村民。1981年,兄弟俩在宅基地上建了4间平房居住。
1990年、2007年,全德、全辉两家人先后到上海工作生活,由于父母去世,金坛的房子一直空着,但是兄弟俩的户口一直在村上。2012年,两家人回金坛扫墓时,发现自家的4间房成了一堆废墟。
全德的妻子刘女士说,得知房子是村委拆的,此后几年他们一直在找村委要说法。村委回复会安排一块宅基地给他们盖房子,却一直拖着。今年2月底,刘女士从西岗村委得知,当初房子被拆时有一份拆迁协议。一个月后,刘女士拿到拆迁协议的复印件。
看到协议内容,两家人非常震惊。协议的签订日期是2011年11月10日,甲方为西岗村委,乙方为全德。协议书上写道,“甲方根据临散宅基地无人居住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范围需拆除乙方房屋,甲方补助乙方1.2万元。拆迁后,甲方一律不安排宅基地给乙方”。而协议书上乙方签字人竟是同村的葛某。
拆迁这么重要的事应该由本人签字,如果由他人代签,最起码也该有委托书?但刘女士一再强调,他们对协议毫不知情,更谈不上出具什么委托书,何况村委也拿不出委托书。
房主起诉到法院,诉请协议无效
为了维权,全德家人起诉到法院,西岗村委、签字的葛某成了被告。今年8月2日、8日,金坛区法院朱林法庭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全德提出,自己的房子权证齐全,西岗村委在没对房屋进行评估,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与非房主葛某签订拆迁协议,该协议不合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西岗村委辩称,协议是经原告同意葛某代为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是由原告和村委协商达成一致的。另外,1.2万元拆迁款由代签字的葛某和他的岳父领取,并付给了原告的弟弟全辉。至于拆迁协议上葛某的签字,是获得原告认可的,“授权方式是通过电话”。葛某在庭审中表示,“协议内容我一个字也没看就签了。”对于此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葛某是否得到全德的电话委托?葛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模糊表示,好几年前的事情,记不大清楚了,当初好像是提供了一个号码,但他本人并没有和全德通电话。既然没通电话,为何又签字?葛某说,他没有参与全德家拆迁的事,村委领导叫他签字他就签了,不过拆迁款领了就给了全德的家人。
关于1.2万元“补偿款”,刘女士表示,2012年6月葛某的确将钱给了全辉,说是“房子上的钱”。但因为周围邻居当时拿到的拆迁款少的也有4万多,全辉就以为这么点钱是“拆迁安置过渡费”。之后找村委要说法,一直到今年3月前,村委都没有拿出拆迁协议,只是说再安排宅基地重新造房子。
“强拆”板房时房主受伤
今年3月,在上海无房、无处安身的全辉夫妻回到金坛,在自家的原宅基地旁建了一间不足20平方米的板房住。但在6月,夫妻俩突然收到一份“金坛区防汛防旱指挥部限期清除通知书”。通知书称,他们搭建的板房违反了相关规定,影响了圩桥河河道整治工程建设,要求自行清除。
6月9日,朱林镇政府、西岗村委等相关人员牵头,一行数十人对板房进行强拆。
“他们先打了全辉一拳,然后将夫妻俩抬到外面。”刘女士称,全辉被抬到外面后,几个人将他按倒在地,用膝盖顶压长达40多分钟。今年52岁的全辉目前在金坛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他的听力受损,双下肢神经受损。
“主要是被他们用膝盖顶压的!”全辉说,他的“腿没力气”,不能走路,在病房里上个厕所都得坐轮椅。更痛苦的是,他今后可能要一辈子坐轮椅。给全辉治疗的医生证实,全辉双下肢神经受损,可能很难恢复。据刘女士出示的一段“强拆”现场视频显示,全辉当时被几名男子按压在地上,表情痛苦。
当地已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8月1日,朱林镇宣传委员、西岗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主任梅家乐接受了现代快报记者的采访。据他介绍,全辉的板房影响了河道整治工程,因此朱林镇相关部门、西岗村委以及工程施工方等单位到场拆违。梅家乐说,他当时在现场,但没看到有打人的情况。送全辉去医院的,是施工队的人。
关于此前的拆迁争议,梅家乐表示,2011年他不在西岗村任职,当时的情况不是很清楚。西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6月9日全德家人报警,警方已受理,正对此进行调查处理。
8月9日,记者再次联系梅家乐,他表示,针对全德及家人反映的问题,金坛区委主要领导进行了批示,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组成了调查组进行调查。(李梦雅 刘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