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到位
近日,天津市调整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八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惠及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1.37万人。截至目前,待遇调整已全部落实到位。此次政策主要作了三方面调整:
一是设定了待遇下限。对在职和退休的工伤人员按照伤残等级分别设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级3483元、二级3332元、三级3180元、四级3029元;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发放也设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491元、其他供养亲属1117元,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是逐级调整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不同等级逐级调整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由低到高分别增加170至200元,调整后人均伤残津贴达到3485元;工伤退休人员在增长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等级分别增加30至60元,调整后工伤补贴人均达到53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8元,调整后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达到1481元。
三是与社平工资挂钩。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均按6.5%增幅实施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的幅度增长,让工伤职工及时分享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记者 廖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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