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高院出台规定加强司法救助案件规范办理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胡俊)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以下简称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运行,确保司法救助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
《规定》分五章二十八条,明确了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原则、机构和职能、办理流程、责任等。要求办理司法救助案件应当实行统一案件受理、统一救助范围、统一救助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经费保障、统一资金发放的“六个统一”工作机制,遵循“职权启动为主,申请启动为辅”的受理原则,并贯穿于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等案件处理全过程。
《规定》明确,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
主要履行决定重大、疑难、复杂司法救助案件,讨论司法救助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总结司法救助工作经验,监督、指导本院及下级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与党政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司法救助工作,决定其他有关司法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等职责。司法救助案件主要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承办法官审查司法救助案件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就案件事实、权利侵害、实际困难、救助意愿、是否符合救助条件、救助依据等情况进行审查。发放司法救助金前,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向司法救助申请人释明司法救助金性质、准予司法救助的理由、骗取司法救助金的法律后果及救助金的追缴,可视具体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或委托发放。司法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司法救助金的,应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司法救助资金的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发放司法救助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追缴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