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河南 » 正文

全球报道:停车收费不给票,有权拒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1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停车收费不给票,有权拒付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官网发布《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停车场建设、

原标题:停车收费不给票,有权拒付

本报讯 昨日,市政府官网发布《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责任处罚等进一步明确。其中提到,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记者 董艳竹

新建停车位应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对于电动充电设施,《办法》也有明确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达100个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以及新建的专用停车场、大型商贸场所停车场、城市交通枢纽停车场、居住小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停车不给票 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停车咋收费?票据咋提供?《办法》明确,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和类型,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停车场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当制定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进入经营性停车场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停车场应当提供电子收费方式。停车收费人员未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用。

达不到规定宽度

单双行道禁设停车泊位

停车场只能用来停车,不能变更其用途。按照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或者将停车场挪作他用。已经改变或者挪用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限期恢复。

因修改、调整规划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哪些区域不能建停车场,根据《办法》,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排水、供水、燃气、热力、电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双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6米的路段;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50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5米范围内;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双向通行宽度不足12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的城市道路等区域,都不得设立停车泊位。

机动车违停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机动车位二百元罚款。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不出具收费票据,由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无主”共享单车没人认领的

依法报废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共享单车的违法处罚进行明确。对共享单车企业(运营平台)按照《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由于共享单车乱停乱放、损坏、大面积集中堆压影响市容环境的,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可代为集中转运,并及时通知相关企业限期领回。限期内运营企业不领回的,由各区城市部门向社会公开公告,公告后60日内仍不领回的,依法按无主车辆作报废处置,相关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共享单车骑乘人不按照规定规范停放共享单车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对于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有什么意见和建议,9月21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传真:0371-67446680 电子信箱:lifazhengqiuyijian@126.com

通信地址:郑州市中原西路2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702室) 邮编:450006

配建停车场 应同步施工、验收交付

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的总平面图,对停车场建设进行规划核实;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责编:尚明桢、黄莎)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