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开车时吸烟,被交警罚款100元、记2分。张某不服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将福田交警大队告上法庭。盐田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田交警大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负担。一审判决后,张某没有上诉。
事情发生在2017年3月7日9时左右,民警及交通督导员巡逻至益田路时,发现张某在驾车时抽烟,属于妨碍安全行车行为,于是拦下该车,随后对其作出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
张某诉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任何条款明文规定驾驶机动车吸烟属于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均没有明确将驾驶机动车吸烟纳入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情况,而规定驾驶车辆吸烟属于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法律法规均已废止。在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福田交警大队任意扩大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范畴对他进行处罚属于行政违法,因此,福田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张某请求法庭撤销对他的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款100元,撤销扣除驾驶证2分的处罚,本案诉讼费由福田交警大队承担。
福田交警大队辩称,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罚款100元、扣2分的处罚,并送达张某,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法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驾车时吸烟是否妨碍安全驾驶;另一个是福田交警大队是否履行了认定张某驾车吸烟的举证义务。
对于争议焦点一,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无具体规定驾车吸烟妨碍安全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驾驶人及乘车人的人身安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驾车时吸烟,驾驶人注意力容易不集中,烟头产生的烟雾会影响视线,烟头掉落在车内易引发火灾,这些都可能引发交通安全事故。毋庸置疑,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无异,会妨碍安全驾驶。
对于争议焦点二,张某在庭审中否认其于2017年3月7日9时2分在益田路驾车时吸烟的行为,执勤民警何某某在《执法经过》中陈述,其现场目击了张某驾车吸烟的行为。
在张某本人陈述与执勤民警证言相矛盾的情况下,法院认为,驾车时吸烟为交通瞬时违法行为,瞬时违法行为包括违规使用移动电话、违规鸣笛等,其主要特点是稍纵即逝、难以取证,在没有交通监控技术设施的条件下、没有其他间接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根据其目睹的事实及亲身感受所作的执法经过陈述,及处罚决定中对于违法事实的记载,其证明效力是本案的关键。
从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特殊性考虑,交通警察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和上岗培训,专门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维护的公务人员,其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判断力和素质高于一般的自然人,在行政相对人没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交通警察有明显过错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下,交通警察陈述的证明力大于相对人陈述的证明力。
另外,张某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也可推定其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可。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