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1日了解到,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辽宁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到2020年,辽宁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方案》提出,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存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据环境保护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限制、干扰、阻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全省要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纳入市场监管名单。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在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方面,排污单位要规范化设置排污口、监测孔及操作平台,按照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建设全省统一的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并逐步实现自动监测数据全国联网。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按照《方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依法处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并依法纳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企业违法信息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将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设备运维机构,或配合弄虚作假的监测仪器设备供应商,列入监测服务“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在举报制度上,辽宁要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拓宽举报渠道,研究开辟网络、微信等举报方式。
《方案》还提出,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设辽宁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