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9月1日起 峰段时间缩短2小时
为进一步促进电能替代和冬季清洁取暖加快发展,近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划分,其中峰段时间缩短2小时。
据悉,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段,由原来的每日8:00至22:00调整为每日8:00至20:00,峰段时间缩短2小时,加价标准仍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05元;居民生活用电谷段由原来的每日22:00至次日8:00调整为每日20:00至次日8:00,谷段时间延长2小时,降价标准维持原水平每千瓦时0.2元。
省物价局介绍,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峰谷时段调整,较好地适应了群众生活用电习惯,引导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满足居民电采暖、电储能等个性化用电需求,充分利用谷段低电价政策支持“煤改电”工作深入推进。(记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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