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青海 » 正文

全球报道:青海省再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青海省再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8月2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

原标题:青海省再次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8月2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

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 2017年12月31日(含)前发生工伤,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待遇调整标准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按照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1686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248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的每人每月调整到2811元;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7元,调整后实际领取金额每人每月低于1012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012元。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的具体实践,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长效机制,有效保障了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特别是老工伤人员的基本权益。

省人社厅将加强对各市州人社部门的督察指导,及时维护业务系统,主动开展上门服务,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提高的工伤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手中,使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责编:王红玉、杨阳)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