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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江苏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29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江苏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龙山制焦有限公司脱硫设施安装施工 江苏省环保厅 供图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

原标题:江苏省政府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一审宣判

龙山制焦有限公司脱硫设施安装施工 江苏省环保厅 供图

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02.44吨危废物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及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靖江市城区、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超百万人受影响。8月27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判赔5400多万元。

2014年5月9日上午,泰州靖江市自来水公司发现长江水有异味,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关闭取水口,暂停对全市供水。随后,靖江官方对外发布消息:因长江水源出现水质异常,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受此影响,靖江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40个小时。几天后,泰州新通扬运河又发生严重的水体污染事件,导致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中断取水超过14个小时。水体污染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立刻展开调查。

经查,2014年,原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非法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废碱液102.44 吨,交给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某等人进行处置,李某某又将这些危废物交给其他不具有危废物处置资质的人处置,最终导致这些废碱液被直接倾倒入长江靖江段及泰州市内的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致使江苏省靖江市城区、兴化市城区及几个城镇超百万人用水受影响。杨某、李某某等个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为被告,于2017年7月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8月27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因被告及代理人并未出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庭提交的证据,泰州中院作出缺席判决,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818.95万元,承担赔偿评估费26万以及诉讼费31.46万元,合计5514.31万元,其中赔偿金额达5482.85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范围内首次以省政府作为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同时也是泰州中院首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张海陵 毛晓华)

(责编:萧潇、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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