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法典草案一审 拟增兜底赔偿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
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同时能不能索要赔偿?婚后发现自己“喜当爹”,丈夫能不能向妻子索要离婚损害赔偿?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不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8月27日提请常委会首次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完善了婚姻赔偿制度,增加了兜底条款。
【实践】现行婚姻法4种情形可索赔,出轨不在其中
郑州市民张洁(化名)发现老公在外面居然有另外一个家,他用假身份证跟其他女人登记结婚,领了第二本结婚证。
起诉离婚的同时,张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请求: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
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张洁的诉求,判决赔偿其1万元。
类似遭遇的还有方女士,她从老公的手机里发现了其出轨“证据”,包括亲密合影、甜蜜微信等。然而,当她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法院却没有支持。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不少被出轨的一方,出于气愤,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我审理的此类案子却少有支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法官康书宾介绍说,部分群众可能会觉得出轨者净身出户都不为过,咋要点离婚损害赔偿法院还不支持呢?
康书宾介绍,目前《婚姻法》只对四种情况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分别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大家俗称的“出轨”,并不在这4类中。
老百姓常说的“出轨”,用法律术语来表达就是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表现形式大多在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例如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一夜情、嫖娼等。
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一夜情”等,不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
“必须有证据,法院才能依法判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付丽介绍说,张洁的案子是她代理的,两本结婚证可谓铁的证据,对方重婚是赖不掉了。但即便如此,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并不多,且现实中,能够有类似铁证的情况极少。
【修法】“有其他重大过错”或将被纳入离婚赔偿范围
这类情况或许将会改变。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民法典各分编(草案)》8月27日提请常委会首次审议,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完善了婚姻赔偿制度,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为的是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稳定。
“这次的兜底条款可将以前没有涵盖在内的有重大过错的情况都纳入损害赔偿范围,更能体现出法律对于无过错方的保护,在经济方面惩罚有过错的一方。”康书宾认为。
那么,哪一类算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呢?
康书宾从多年的家事审判中,总结了4类情况,分别是:不履行夫妻、子女之间的扶养、抚养义务;影响家庭生活或数额巨大的偷匿财产;不履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比如出轨;将他人当做“接盘侠”等。
康书宾审理的案件中,就有妻子独自在家抚养孩子,赡养公婆,丈夫却外出多年,杳无音信,从来不给家里寄一分钱的情况。他认为,这类情况不能算是现行婚姻法中规定的遗弃,但可以称得上是“其他重大过错”。
再比如有些女孩意外怀孕,匆忙找人结婚,也不说明真相,这类“喜当爹”的情况的确会对男性造成很大伤害。
“这些是我个人在司法实践中总结的情况,具体如何实施还要看法律规定和未来的司法解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康书宾表示。
提醒
被“耽搁”青春不能算过失,搜集出轨证据注意合法性
提及婚姻中的矛盾,各类情况层出不穷,康书宾提醒,即便有了这项兜底条款,法院也不会“滥用”,有些诉求,法院可能依然不会支持。
“我受理过的案件,年轻女性索要青春损失费。”康书宾说,这类情况一般是女性比较年轻,婚后几年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会认为,最好的青春都“奉献”给了男方,如果要离婚,就得先赔偿。“这是非常不成熟的想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如今,不少女性为了打拼事业,可能不愿要孩子。这种想法会与着急抱孙子的公婆形成矛盾冲突,那么,男方是否可以以女方不配合生孩子为由,认为对其造成了重大伤害呢?
“这类也不能算伤害,女性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康书宾介绍。
付丽介绍,如果草案通过,一方以对方出轨为由向对方索赔,应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需要提醒的是,部分被出轨者为了找证据,委托民间所谓的“婚姻侦探”,采用不正当手段跟踪拍摄,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导致证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