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进行分组审议。陈竺副委员长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四审稿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经营并重,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在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与责任予以明确,严惩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是对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促进,在当前形势下出台此法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分组审议期间,多位委员提及近日社会热议的滴滴案,回应了社会大众关切的现实问题。
杜玉波委员表示,随着近期发生的网约车女性乘客被杀害侵犯的案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追责问题已成为重大的社会热点,必须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充分考虑。
杜玉波指出,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第1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表面上看对消费者保护有利,但由于消费者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诉讼中要举证证明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比较困难,这将导致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难以成立,实际上也将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利。”
杜玉波建议,可否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来规定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构成,即“如果平台经营者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当平台内经营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解决消费者举证不能的问题,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彭勃委员建议电子商务法尽快出台,可施行之后可以再继续补充完善。对于滴滴顺风车杀人案,彭勃建议在电子商务法草案当中加入关于电子商务者隐私的规范。彭勃还建议在法律中增加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一定渠道了解或掌握该平台经营者出现或可能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不良经营行为时,应及时主动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及时配合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当消费者及其亲友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请求帮助时,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郑功成委员也对滴滴案进行了讨论。他建议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7条加上一款: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的投诉及反馈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因为杀人司机头天就被人投诉了,没有处理,第二天受害人的朋友又投诉了,警察也查询凶手的相关信息,但均没有反馈或被机械式、流程式语言回复,这说明电子商务平台的投诉及反馈机制是不健全的。”郑功成强调,电子商务平台不能为了节省劳工成本而放松这一机制,而是基于电子商务经营的特殊性,应当更加重视投诉处理机制。“这也是对当前老百姓高度关注的现实问题的一个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