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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业绩不达标就要生吃苦瓜爬百米?足疗店长 企业文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30  来源:今日头条
核心提示:原标题:业绩不达标,就要员工吃苦瓜、满地爬!贵州这个店长说,这是企业文化“世界之大,真是无奇不有”,近日,贵州遵义的一位

原标题:业绩不达标,就要员工吃苦瓜、满地爬!贵州这个店长说,这是企业文化

“世界之大,真是无奇不有”,近日,贵州遵义的一位观众向我们栏目反映,自己进了一家“奇葩”公司,该公司对一段时期内未完成业绩的员工,会采取众目睽睽之下生吃苦瓜,而且还在地上爬行一百米的方式处罚。这究竟怎么回事呢?

奇葩的企业文化

小李最近在遵义市澳门路一家足疗店上班,上了15天后,由于所在的小组是店内业绩最差的小组,在成绩公布后,小组成员受到了这家足疗店经理的处罚。

当事人 小李:差的一组,没有完成业绩,就罚我们吃苦瓜。

从小李提供的视频上看,他们这一组人站成一排,摆在面前的是一盘苦瓜,因为业绩没有完成,这组人每人要吃一根苦瓜。小李说,她本身就有胃病,吃了一口后,实在难以下咽,同组的另一位男同事帮她吃了剩下的苦瓜。没想到,在吃完苦瓜后,更奇葩的处罚来了。

从小李提供的视频上看,他们组的组员全都趴在地上,领头的是他们组长,后排人员必须抱着前面队员的大腿,用手肘在地上匍匐前进。视频中可以看到,女生们大都穿着短裙高跟鞋,这样的爬行看起来并不轻松,对小李来说,更是十分痛苦。

当事人 小李:我原本就有胃病,吃了苦瓜之后,我的胃就特别特别痛,虚汗都痛出来了,更何况我才剖腹产,生完孩子九个月。

虽然身体开始不舒服,但小李并不敢反抗。

当事人 小李:我当时很想反抗但是我不敢,因为我胃痛已经不想爬了,我看到他给我们主管一脚的时候,我作为一个女生我就害怕了。

小李觉得,这样的惩罚带有侮辱性,是自己不能接受的。

当事人 小李:把别人的痛苦建立在自己的快乐之上,这样的惩罚对我们来说太过分了。

事情发生后的第三天,小李就辞去了在该足疗店的工作。现在,她就想为自己讨个说法。要求那位惩罚他们的经理,对小组所有成员说一声“对不起”。

当事人 小李:对我人格造成了一种侮辱,没有当作人看待,当作了狗看待,我想给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让自己把尊严找回来。

店长:吃苦瓜非强迫,属于“企业文化”

记者跟随小李来到了这家位于遵义市澳门路的足疗店。说明来意后,店长表示,当时惩罚员工的经理现在并没有在店内。而这位店长在事发时,也在现场,她表示,小李说的惩罚确有其事,不过最初,那位经理并不是想惩罚全组成员。

店长 杨利:那天要求是惩罚组长一个人,但是他们说他们愿意,是他们自愿性的,也不能说我们逼的。

店长说,最后一名的小组,因为工作效率低、业绩差,所以他们想通过吃苦瓜来激励员工,苦瓜没人想吃,要想不吃苦,就得更加努力工作。

店长 杨利:想激发员工一种上班的态度的方法,当然这方面可能我们没有考虑很全面。

同时,该店长也承认,吃苦瓜惩罚方式在他们足疗店一直存在,并说这是公司的“企业文化”。

店长 杨利:吃苦瓜我觉得这个不算什么。开店三年多,这相当于企业文化的一种精神,一直在继承,我们一直在坚持。

对于对小李造成的伤害,这位店长表示很抱歉,同时也强调,他们并不是以伤害员工自尊心为处罚目的。

店长 杨利:当然对于公司来说,对她造成了什么,感到非常抱歉。我觉得下一组不想输不要做最后一名,不想在地上爬,是不是要好好努力冲业绩,我们只是这种想法。

吃苦瓜地上爬,惩罚方式或涉嫌违法

小李认为,足疗城的这种惩罚方式,不仅给她造成了心里阴影,身体上也受到了伤害,那么,她应该如何为自己维权呢?记者走访了律师。

律师说,足疗店根据规章制定对业绩差的员工进行处罚,只要对员工人身没有伤害,也算一种激励行为。但如果强行罚吃生苦瓜,吃不下还要再罚吃一根,这就违背了员工意志,属于强迫行为,涉嫌侵权,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维权。

遵义崇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吃苦瓜,或者在地上爬等行为,无疑是对劳动者的体罚或侮辱。

在《劳动法》中也明确的表示,这样的处罚并不合法。

遵义崇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贝:按照《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侮辱体罚的,有可能被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该行政拘留措施主要是针对用人单位的相关直接责任人员。

那么,足疗店是否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呢?贾律师也给出了分析。

遵义崇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贾贝:因为吃苦瓜或者在地上爬行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劳动者需要进行医疗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贾律师也提醒到,企业想要良性发展,最重要的是尊重员工的人格、尊严。罚生吃苦瓜、在地上爬行,这样的处罚,不会培育出真正的优秀团队。

从法律层面上说,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奖励或者处罚的时候,应当依照公司内部向所有劳动者进行公示的具体条文和规章,有理有据的进行处罚,并且该条文和规章规定的惩罚范围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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