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查处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有新规
中安在线讯据铜陵日报报道, 日前,市教育局印发了《铜陵市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严禁本市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活动,并明确了处罚措施。
该规定明确,在职中小学教师是指本市内公办、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学生实践基地以及教科所(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是指教师以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赢利为目的,以学科类教学、文化课补习、音体美特长辅导等为内容的有偿服务行为。
规定明确,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经查实,除清退违规所得外,由教育行政部门在县(区)或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同时低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且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优评先;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再次出现有偿补课行为的,一律先调离教师岗位,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的,按有关程序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其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推荐其参与各级教学质量监测的命题和担任教师职称评审专家、教学业务评选的评委等工作。见习期、试用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所在学校不得与其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两年内不得被我市中小学校聘用。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该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外,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清退或扣除相应经费补助。从事有偿补课的教师为中共党员的,除按该规定处理外,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为民主党派成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其所在市、县级民主党派组织,并建议追究其党派内纪律责任;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向相应的人大、政协机关通报。
规定还明确,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治理有偿补课不力,信访举报频发,多次出现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在责成其对违规教师作出处理的同时,对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对学校管理不到位,治理有偿补课不力或放任不管的,要通过诫勉谈话、书面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追究学校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责任。( 记者杨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