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报道: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18-09-02 人民网1760
核心提示:原标题: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公安机关

原标题:当事人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就昆山交通纠纷引发砍人致死案对外通报: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自行车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当天,昆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此案对外通报称: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责编:侯琳琳、慎志远)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相关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来说点什么吧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帮助中心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全息元宇宙联合会